当前位置: 学院首页>>学院总观>>规章制度>>正文

民族学与历史学学院安全制度

2023年11月25日 17:07 民历学院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民族学与历史学学院师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保障教职工的身心健康、生命安全和集体财产不受损失,保证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各科室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以及对国家、对人民、对学生高度负责的态度,把学院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认真做好学院的安全教育、安全管理和安全事故的防范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

第三条 学院成立以书记、院长为组长的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院的安全工作,定期分析、研究、检查学院的安全工作及防范安全事故发生的措施办法小组成员实行轮流值班制度,负责学院的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以及各项安全工作规章制度的检查和落实。同时,学院每年要投入一定的经费,用于安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建设。

第四条 学院各个科室确定防火、治安、交通安全责任人,并签订安全责任书。

第五条 学院在每学期开学初组织全体教职工认真学习安全知识,对典型事例进行具体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强化安全意识,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

第六条 学院每学期要安排一定的讲座,经常性地对师生进行安全知识教育,讲解交通安全和食品卫生安全以及防火、防电、防震、防煤气中毒、防意外伤亡事故的基本知识,强化学生的安全意识,培养学生安全防范、自护自救和应对突发事件的基本技能。

第七条 节假日、寒暑假放假前,学院要集中力量,有针对性地对全体师生进行一次安全教育,扎实安排节假日期间的值班工作。

第三章 外出活动和交通安全

第八条 学院一般不组织学生到外地和较远的地方郊游或进行集体活动若确需组织学生进行郊游或到校外进行演出、调研、社会实践等活动,按隶属关系必须在事前向院领导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组织进行,并根据需要购买保险。严禁擅自组织学生到野外进行郊游、调研、社会实践等。

第四章 预防各种自然灾害和事故

第九条 每年夏季,学院与保卫处要对师生进行一次专门的预防暴雨、洪水以及雷电等自然灾害侵袭的教育。严禁学生私自在河、沟、坑、湖、水库、塘坝等没有安全保障设施和安全保障人员的水域中游泳或嬉戏。

第十条 每年冬季,学院与保卫处要对师生进行一次专门的预防火灾和安全教育。

第五章 学院安全工作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严格对易燃、易爆物品、电源、火源的管理。禁止违章使用明火,禁止违章接拉电线和超负荷用电。



联系我们

中国 贵州 贵州民族大学民族学与历史学院

   邮编:550025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

   电话:8812 4199

   邮箱:gzmdmlxy@126.com

民族学与历史学院公众号

Copyright©贵州民族大学民族学与历史学院
本站由贵州民族大学民族学与历史学学院维护 黔ICP备09004742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