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党章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 使用和管理的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学校有关文件精神及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院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每一位共产党员应尽的义务。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建设的一项经常性、基础性工作,学院各级党组织应该充分认识到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并按照党建工作责任制考评的要求,切实规范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党费的收缴
第三条 党费计算基数。
(一)教师党员每月以“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绩效工资—养老保险—职业年金—公积金—医保—工资税”为计算基数。
(二)在校学生党员(包括没有工资收入的研究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 元。
(三)对于新入职党员,在组织关系转入后,工资没有正常发放之前,按照人事处发放的补贴实际到账额核算基数。
(四)党费计算基数不包括以下项目:个人所得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含个人和单位交纳部分),职业年金、企业年金,住房补贴、交通补贴、公务用车补贴、通讯补贴、加班补贴、误餐补贴、取暖费、 防暑降温费、物业费等改革性补贴,以及针对少数地区、部分单位、特殊岗位、部分人员发放的津贴补贴。同时,奖励性绩效工资不列入党费计算基数。
(五)党支部年初(一般选取 2 月)核定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如没有大的工资调整,当年内一般不再变动。
(六)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七)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党支部研究同意,报上一级党组织备案后可以少交或免交。
第四条 党费收缴的比例
在职党员职工,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 3000 元(含3000 元)以下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 0.5%,3000 元以上至 5000 元(含 5000 元)者,交纳 1%;5000 元以上至 10000 元(含 10000 元)者,交纳 1.5%;10000 元以上者,交纳 2%。
第五条 党费收缴程序
(一)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二)各党支部要结合开展主题党日,明确所属党员每月交纳党费的相对固定时间,督导党员按时足额交纳党费,交纳党费时要做好收缴记录,同步完善党费证记录。
(三)建立“党费定期收缴制”,即党员每月 10 日前按规定向党支部足额交纳当月党费;党支部每月 15 日前向学院党委全额上缴本月党费;学院党委每月 20 日前将本月党费全额一次性存入、汇入学校党费专门账户(账户名:中共贵州民族大学委员会,账户号:52050151360000001128,开户行:建行贵阳市花溪支行)。汇入时须做好备注,备注格式为“民族学与历史学学院党委XXXX 年 XX 月党费”,不得以现金方式上缴党费。
(四)每年 12 月党费须在 12 月 20日以前交纳完毕,不得跨年交纳。
(五)学院党委把银行汇款回执单(盖章)和当月党费收缴清单(盖章)交到财务处入账。以上材料复印两份,一份交组织部,一份留存学院。
第三章 党费的使用
第六条 党费使用应按照“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原则上学院党委、党支部每年要使用划拨党费的 80%以上,未使用完的划拨党费拨转下一年度使用。
第七条 党费使用的范围
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一)党员教育培训。
(二)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
(三)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
(四)帮助生活困难的党员;
(五)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使用党费必须符合以下五项范围,不能随意扩大党费使用范围,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得开支。
第八条 在遵循党费使用五项基本用途的前提下,以下具体使用项目可以从党费中列支:
(一)教育培训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基层党务工作者所产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师资费、场地费、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等;
(二)开展“三会一课”、创先争优、党组织换届以及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所产生的会议费等;
(三)党内表彰所需费用;
修缮、新建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为活动场所配置必要设施等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五)编印党员教育培训教材和印制入党志愿书、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证明信、流动党员活动证、党费证、党员档案等所产生的工本费,以及购买党徽党旗等费用;
(六)地方财务管理中发生的购买支票、转账手续费等相关费用。
第九条 党费使用的审批
党费支出应坚持先审批、后使用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和手续。
(一)明确审批权限。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并且不得越级申请。
(二)履行审批手续。党费开支的所有票证和单据,要按照审批权限经领导和经手人签字,证明具体用途方可入账。
(三)严格使用范围。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章 党费的管理
第十条 建立党费专账,严格管理。实行账、钱分开,管、用分离。党费利息要计入党费收入。党费账簿管理、转接、归档工作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每一年度集中归档一次。
第十一条 党费的收缴和管理坚持先收缴再划拨的原则,由党委组织部划拨为准。
第十二条 党费工作专人负责。学院党委指定专人负责党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并将党费工作人员名单逐级上报、分级备案。党费管理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在分管领导的监督下办好交接手续,并报党委组织部备案。党费的收据存根、有关凭证和党费账簿要妥善归档保管。
第十三条 党费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监督。学院党委要加大对党费工作人员的培训力度,做到党费业务管理人员要了解基本财务、审计知识。加强对党费工作人员的管理监督,认真排查防控廉政风险点,落实离任交接制度。
第十四条 党费的公开。要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认真做好党费收支情况公示工作。学院党委每年要向党支部和全体党员报告党费收缴使用管理情况;各党支部每年要向本支部党员报告党费收缴使用管理情况。
第五章 建立健全相关制度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学院党委每年应就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向上级组织部门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年底党费收缴、使用和结存的数额;党费开支的主要项目;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等。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检查对账制度。每年学院党委要对学院的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自查。党委组织部定期进行集中检查或抽查。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使用审批制度,党费使用范围严格按规定执行,使用审批程序按照要求执行。
第六章 其 他
第十八条 每名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一般不超过 1000 元, 根据自愿可以多交;自愿一次多交 1000 元以上的,按照交纳大额党费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学院党委、党支部均没有党费留存权限,也不得将党费转到具体负责党费工作的相关人员个人账户上。
第二十条 对不按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支部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 6 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经支部大会讨论,对其按自行脱党处理。将处理结果报学院党委备案。
一审:聂开吉
二审:戴钰均
三审:李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