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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贵州民族大学民族学与历史学学院委员会党务公开实施细则

2023年11月18日 18:31 民族学与历史学学院 点击:[]



为进一步推进学院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保障党员权利,密切党群关系,规范基层党务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等有关规定和学校学院相关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党务公开的目的

建立和完善党内情况通报、情况反映、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和党内民主监督制度,使民主集中制得到有效执行,党内监督和群众监督得到切实加强,党内事务的透明度不断提高,党组织和群众沟通渠道更加畅通,党员、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等权利得到切实保障,进一步形成以制度管权、制度管人、制度管事的工作机制。

二、党务公开的基本内容

凡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其他法规要求公开的内容,凡是学院广大党员、群众关注的重大事项的决策、部署和重要工作的开展、落实情况,只要不涉及党内秘密,都要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和范围,用适当方式公开。

学院党委党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1.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党委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2.党委会、党政班子联席会作出的重大决策、决定、决议和大额资金使用,重要工作部署及有关重要情况。

3.党政领导班子自身建设的情况。包括党政领导分工、理论学习、召开民主生活会等重要情况。

4.党组织换届选举情况。

5.党委党费收缴、使用情况,党员发展、党员教育工作专项经费使用情况。

6.党委考核、民主评议党员情况;党内评选表彰等情况。

7.党员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接收预备党员、预备党员转正情况;党员教育管理的有关意见、办法、规定等。

8.党员参加组织活动及党支部组织党员进行学习教育活动情况。

9.接待来信来访,听取、采纳党员、群众意见和建议,办理涉及党员、群众切身利益重要事项等情况;群众反映突出的有关党务工作问题的解决落实情况。

10.学院党委根据实际工作情况需要,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党内其他事项。

三、党务公开的类型和基本形式

(一)类型

1.例行公开。凡属党内法规和上级党组织要求公开的事项,均应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2.主动公开。对于本级党组织制定的、不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事项,主动予以公开。

3.依申请公开。对党员、群众要求公开的事项,经党组织研究,认为可以公开的,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开。

(二)基本形式

1.适宜在党组织内部公开的事项,主要通过党员(代表)大会等党内会议及党内文件、简报等形式进行公开。

2.适宜在学院公开的事项,主要通过会议、党务公开栏、党建网站、情况通报会等途径进行公开。

3.适宜对社会公开的事项,主要通过学校校园网或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校外媒体进行公开。

四、党务公开的时限和范围

(一)时限

1.长期公开事项。主要指党的有关政策、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办事机构等具有长期性固定性内容的公开事项,在事项确定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并长期公开。

2.定期公开事项。主要指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的常规性工作,一般每一年、半年或每季度公开一次。

3.分期公开事项。主要指动态性、阶段性工作,按进展情况逐段公开,该项工作结束时还要进行总结性公开。

4.即时公开事项。主要指决策事项需立即公开的,一般在做出决定后1个工作日内公开,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随时公开。除采用会议形式公开外,其他形式的公开时间不少于7天。

5.申请公开事项。主要指对党员申请公开的事项,责任部门原则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二)范围

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党纪政纪,确保维护安全稳定的前提下,根据党务公开目录和具体公开内容确定知晓范围。对于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不宜扩大的内容,只在党内一定范围内依法依规公开;不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一般性、日常性的党务在党内公开;涉及师生员工利益的在全校公开。

五、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学院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全院推进党务公开的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对不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党务公开或在党务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泄露党和国家秘密、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信息实施公开的相关人员追究相应的责任。根据情节通报批评,违反党纪党规、法律法规的依纪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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